一、住院起付标准(即进入统筹前个人必须负担的费用)为:
一级医院、未定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
每次住院 200元 300元 600元
起付标准: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,前两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,三次以上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;但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,均执行起付标准。
二、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十二元,二级医院十六元,三级医院二十元,重症监护室五十元。
三、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:
城镇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伏标准至一万二以下的,在职职工为百分之十五,退休人员为百分之十二;超过一万二千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,在职职工为百分之十,退休人员为百分之七;
四、属于乙类项目和药品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五;
五、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或转往非统筹地区定点医院就医,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五;
六、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,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十。
七、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,只需结清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(可用IC卡和现金结算),其余部分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。
八、城镇基本医疗、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支付:
(一)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(二)应由第三人负担的;
(三)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(四)在境外就医的;
(五)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。